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組織對重大事項履行前置研究程序,進行政治把關,確保稅務師行業黨建和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發展,不斷加強黨組織的組織建設和保障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以高質量黨建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接受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駐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四)開展行業統戰工作;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六)開展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工作;
(七)建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誠信檔案,并提供查詢服務;
(八)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
(九)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一)負責行業宣傳,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二)開展區內外交往活動,加強與區外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和聯系;
(十三)接受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指導;
(十四)辦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自治區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個人會員分為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指引)和相關行業規范;
(七) 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民主選舉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并經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或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并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征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監事(或監事會)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或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或監事會主任)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 負責本會日常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 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監督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 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 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批準。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設榮譽理事。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專家、學者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和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10月1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